市场上商家现做的散装食品自行包装,没有标注严格的保质期和生产日期,这样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消费者王某某购买现做散装食品,以商家销售 " 三无 " 产品为由将商家诉至法院,要求商家退款并十倍赔偿。那么,涉案食品究竟算不算 " 三无 "?消费者主张的十倍赔偿又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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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11 月,王某某在某食品店扫描店内二维码添加该食品店客服的微信,在询问了店内相关产品的价格、生产日期并充分了解产品的原材料和时令性之后,分两次下单购买了 10 瓶秋梨膏和 45 袋黑芝麻核桃糕,该食品店接单现制然后自行包装后,寄出货物并提供收据。
收到货后,王某某发现所购秋梨膏的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厂名厂址,黑芝麻核桃糕的标签上宣传健脑、益智、补钙、养血、润燥、乌发、补肾、美容、养颜、抗衰老功效,但没有保健品批文和药品批文。
2021 年 12 月中旬,王某某通过 12315 平台投诉该食品店,认为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三无 " 产品以及在宣传普通食品时标注医疗功效,请求依法查处。12 月下旬,该店客服与王某某联系,称工商部门已责令他们整改包装,并解释其店内产品都是店里接单现制然后自行包装的,同时表示若王某某对产品不满意可以为其办理退货退款,王某某未予回复。
2022 年 6 月,王某某将该食品店诉至泉山法院,要求该店为其销售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承担民事责任,诉请某食品店返还其货款 2 千余元,并支付十倍赔偿 2 万余元。
泉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食品店相关证件齐全,具备生产、销售食品资质,涉案产品的生产原料、生产场地、生产过程都清晰且没有问题。该食品店在当地经营十余年,在周边地区也有一定的口碑,从未出现过食品安全问题。在王某某通过 12315 平台对该店进行投诉后,相关部门调查之后也未认定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应指食品实质上有毒、有害,不符合应当有的营养标准,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产品包装确实没有写清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但对食品本身的安全没有影响。
另外,该食品店所售黑芝麻糕的标签上宣传的一系列使用效果,是在公众的一般认知中黑芝麻、核桃等原材料本身具有的功效,并非食品店凭空捏造或夸大宣传,做此标注不会对公众造成购买或者食用上的误导。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 " 并不作为支持十倍赔偿的依据。
综上,王某某要求某食品店赔偿十倍支付价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涉案食品均有保质期,在某食品店客服提出可以退货退款后王某某并未将货物退回,致使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无法再次出售或食用,故该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其要求退回货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徐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主张惩罚性赔偿,必须证明经营者主观上明知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中,市场监督部门对商家进行了查验,并未认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其次,商家宣传的秋梨膏、黑芝麻原材料具有的效果是大众熟知的效果。虽然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也没有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故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综上,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通讯员 邓馨梦 现代快报 + 记者 张晓培
(校对 季林巧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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